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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加强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3-10-30 来源:建设部 浏览量:3334
建抗[1998]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首规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基建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4号发布,于1998年3月1日起实施。为使各地、各门建设系统更好地学习、贯彻该法,做好工程建设、城乡建设的抗震防灾工作,现将贯彻实施该法、加强抗震防灾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扎扎实实做好抗震防灾工作。
    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工作。该法中已明确指出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其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该法的执法主体之一。工程建设、城乡建设的抗震防灾工作是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最积极、最有效的手段,也是法律赋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地、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该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力度,加强对工程建设、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领导,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全社会的防震减灾工作。
    二、新建工程必须严格按照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防;对现有需进行抗震加固的工程,要继续做好抗震加固工作。
    工程建设抗震设防标准规范是工程建设抗震设防的技术法规,是涉及建设工程安全问题的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地方标准的计划制定、审批、发布以及复审与修订等工作一定要严格按照该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在新建工程中,各勘察设计单位要合理采用国家地震部门提供的地震烈度与地震动参数等基础性资料,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确定的工程建设的设防烈度与设计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计,认真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抗震设防的技术法规。
    各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施工与监理,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施工规程、规范,不得任意更改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抗震措施。
    抗震加固是提高现有工程抗震性能的重要措施。自1976年唐山大地震后,国家规定对原有达不到抗震要求的工程实行抗震加固,取得了显著成效。该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抗震加固工作的领导,保证原有抗震加固经费渠道,研究开辟新的渠道,加大抗震加固经费的投入。同时要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势的现有工程抗震设防管理与抗震加固的新思路。
    三、强化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搞好审查把关
    抗震设防审查(或抽查)是强化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重要手段。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建立、完善抗震设防审查(或抽查)制度。要把抗震设防的内容作为设计审查的重要内容纳入设计审查,严格把关。对特殊工程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等均应按有关行政法规与技术法规实施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或抽查)中发现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问题要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有关情况要及时报我部。为了贯彻落实该法,我部拟于今年底对建设系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情况进行一次执法大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四、继续做好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工作
    城市、企业、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抗震防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一项专业规划,是城乡建设、工程建设抗震设防重要的指导性文件,也是提高城市、企业综合抗震能力的有力保障。编制与实施抗震防灾规划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部第38号部令《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文件中有明确规定和要求。因此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工作作为防震减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抓好编制与实施工作。
    五、制定完善配套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明确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该法的执法主体之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据该法及《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等国家法律,结合建设部38号、59号部令等部门规章制定出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为契机,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城乡建设抗震防灾的技术标准体系、法律法规体系和行政监督管理体系,强化对抗震防灾工作的管理,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我国工程建设、城乡建设的抗御地震灾害综合能力,为我国防震减灾事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发文单位:  
抄报:  
抄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法制局、中编办、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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