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2003年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有关集团公司,总后基建营房部:
经国家统计局国统函[2003]218号文同意,2003年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继续执行《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制度》(以下简称《年报制度》)。现将《年报制度》、年报明细表式及汇总表式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调整后的指标填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希望各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学习修改后的《年报制度》,组织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严格按《年报制度》有关要求填报统计数据。《年报制度》中,建设1表、2表、3表、4表由勘察设计企业负责填报,建设5表、6表由地方管理部门填报。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勘察设计企业将本企业相关数据输入“企业勘察设计管理信息系统”,通过系统软件生成2003年勘察设计统计报表,于2004年3月31日前将书面文件(加盖印章)及软盘上报地、市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于2004年4月15日前将汇总表及企业数据汇总软盘报建设部。
三、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中央管理的企业所属的勘察设计企业均按《年报制度》要求,于2004年3月31日前,向地、市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
附件:1、《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继续执行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函[2003]218号)
2、< 《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制度》
4、 《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明细表式及汇总表式》(管理部门专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继续执行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国统函[2003]218号
建设部:
你部《关于报请批准〈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制度〉的函》(建综函[2003]250号)收悉。经审核,同意继续执行《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制度》,有效期为2年。超过有效期需继续执行或在有效期内进行重大修订时,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在实施时,请将正式文件及调查方案报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司5份,并将调查所取得的有关资料及时提供我局投资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二○○三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