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设部科技示范工程立项形式审查要点》的通知
建科综函[2004]001号
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
为规范建设部科技示范工程立项的形式审查要求,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和《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我司制定了《建设部科技示范工程立项形式审查要点》(见附件),现印发给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设部科技示范工程立项形式审查要点
建设部科学技术司
二○○四年一月二日
附件:
建设部科技示范工程立项形式审查要点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部科技示范工程立项的形式审查要求,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和《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形式审查要点。
第二条 建设部科技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技术审查。
形式审查是对申报示范工程项目是否符合示范工程条件和申报程序的要求,以及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技术审查是组织专家按照建设部科技示范工程的评审要求对示范工程进行审查。
第三条 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程序、示范工程资格、示范技术、申报单位资格、申报材料、示范技术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和计算机应用软件编制计划、同类工程推广应用新技术指南编制计划的审查等。
第四条 申报程序审查
(一)《建设部科技示范工程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的相应栏目内,应有申报单位的申报意见和加盖的公章;
(二)《申报书》的相应栏目内,应有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建设部直属单位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直属单位签署的推荐意见和加盖的公章。
第五条 示范工程资格审查
(一)示范工程应是国家或地方的重点工程、标志性建筑或具有普遍示范意义的工程项目;
(二)示范工程必须具有优良的规划设计,满足节能、节水、节地和治理环境污染的要求,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三)示范工程可以是拟建、在建或竣工时间在一年以内的工程。拟建和在建工程应在申请示范工程立项前办理完成有关工程审批手续,已竣工的工程应通过竣工验收,申报时应提供相应的审批文件。
第六条 示范技术审查
(一)示范工程成套技术审查。
1、综合技术示范工程应先确定工程的关键技术领域,再选择与之相应的关键技术和配套技术,组成多个技术体系,形成综合成套技术,作为综合示范技术;
2、专项技术示范工程应先确定某一关键技术领域(如建筑节能)或依托某一类新技术的新的工程类型(如钢结构住宅),再选择与之相应的关键技术和配套技术,组成专项成套技术,作为专项示范技术;
3、单项技术示范工程应选择一项重大的先导性技术或量大面广的新技术作为示范的关键技术,与工程应用技术配套形成单项成套技术,作为单项示范技术。
(二)示范技术基本要求审查
1、示范技术中的关键技术一般应为建设部、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发布的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其技术依托单位应与发布的单位一致;
2、示范技术中的关键技术和配套技术不是前述推广项目的,应经过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和建设部直属单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直属单位组织的技术论证,并应在其签署的推荐意见中予以说明;
3、选用的示范技术不符合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必须通过依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第81号令)组织的论证。
第七条 申报单位资格审查
(一)示范工程申报单位可以是业主、工程总承包单位、设计院、施工安装单位或示范技术的技术依托单位。其中示范技术的技术依托单位至少应与前述某一类单位共同申报;
(二)申报单位应具有实施申报示范工程相应的市场准入资质。
第八条 申报材料(有关要求见《申报书》)审查
(一)必须按要求填写《申报书》;
(二)必须按要求编写《建设部科技示范工程实施可行性报告》;
(三)必须提供示范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
(四)示范工程开(竣)工审批文件必须符合要求;
(五)申报单位实施示范工程的市场准入资质必须符合规定。
第九条 示范技术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和计算机应用软件编制计划审查。
(一)申报单位可以编制示范技术中的示范技术体系或示范关键技术的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并提出相应的编制工作计划;
(二)申报单位可以编制示范技术计算机应用软件及操作手册,并提出相应的编制工作计划。
第十条 同类工程推广应用新技术指南编制计划审查。
编制的指南应对与示范工程同类的工程应用新技术具有指导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同类工程应推广应用的成套技术
1、应推广应用新技术的关键技术领域
2、应推广应用的技术体系
3、各技术体系中的关键技术和配套技术
(二)推广应用中的技术难点和相应的操作要点
(三)推广应用中应重视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法
(四)技术经济分析
从技术、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和提高工程质量、功能、性能、工效和节能、节地、节水及减少劳动强度、降低造价等方面与采用传统技术进行比较分析,总结采用新技术的综合优势、取得的经验以及存在的不足。
第十一条 建设部科技司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申报示范工程的形式审查工作。
第十二条 本形式审查要点由建设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形式审查要点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