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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注册公用设备 电气 化工工程师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勘设协字[2010]6号

发布时间:2010-04-01 来源:郑州市勘察设计协会 浏览量:6189
各勘察设计企业:
  根据《河南省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委会关于开展注册公用设备 电气 化工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豫注工[2010]1号)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市省直、部属驻郑及市直勘察设计单位请于5月9日前直接将书面材料报送省注册办,逾期不再受理。

二、各单位应下载安装河南省注册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版)进行网上申报,并告知市协会办公室进行审核网上申报资料。

三、注册公用设备 电气 化工工程师注册工作注册条件、注册程序、申报材料、注册费及执业印章费等详见豫注工[2010]1号文。

联系人:魏剑霞
联系电话:67188925

附件:1.河南省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委会关于开展注册公用设备 电气 化工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豫注工[2010]1号)

                              郑州市勘察设计协会
                             二○一○年四月一日

文  件


豫注工[2010]1号

河南省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委会关于开展注册公用设备 电气 化工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委(局),省直及部属驻豫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和《关于开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0]9号)的规定,为做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等专业的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条件
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考试、考核认定方式取得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证书;
(二)只受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编制等其中一个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从事勘察设计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因过错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或在申请注册之日前1年内因过错造成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二、注册程序
(1)申请人应当通过聘用单位提交初始注册申请及初始注册相关的书面材料,聘用单位通过企业识别锁进入企业版填写后,上传网上的电子数据并打印出相应专业的初始注册申请表,申请人和聘用单位应对其申报的注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聘用单位在提交的书面材料上签署意见和盖章,并向工商所在地的市级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和网上上传的电子数据。
(3)市级建设主管部门认真核实申请注册的聘用单位和申请人提供的注册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并请汇总并在汇总表上签字盖章,核实无误后将书面材料及网上电子数据,于5月12日前报至省注册办。
(4)省注册办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各专业管理委员会审核。

三、注册申报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申请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
(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四)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
(五)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一份;
(六)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2013年3月31日前提交初始注册申请的,不需提供此项);
(七)注册汇总表一份。

四、其它
(一)聘用单位进行网上申报须下载企业版申报系统软件,具体申报可登陆“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信息网”之下载中心,参照《河南省注册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版)注册申报流程》和《企业版软件问题说明》进行操作。
(二)申请人申报初始注册的聘用单位与申请人考核认定或考试通过单位不一致的,需原单位出具解聘证明。
(三)申请人身份证须正反面复印。
(四)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必须全套复印,聘用单位公章及本人签字要清晰,否则需提供劳动合同原件。
     (五)联系方式:
      电   话:0371-66229282  0371-63820768
      地   址:郑东新区康平路16号  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办公楼七楼(701  703室)


河南省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委会
二○一○年三月廿九日

郑州市土木工程协会   

地址:郑州市淮河西路24号(淮河路与文化宫路交叉口西50米院内元绍商务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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